一、会见委托手续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刑诉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二、什么人可以委托会见
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应当办理代理手续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都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
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在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风险与禁忌,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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