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条件持照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换发护照:
(1)本市常住居民或居住在沪的华侨;
(2)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之内的,或者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经公安机关认可的;
(3)护照签证页用完;
(4)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5)持照人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2、办理手续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X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照的,提供相应户籍证明。
(5)如持照人不具有上海市常住户籍的,须提交定居国外的证明(绿卡或定居签证)和上海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或本市户籍注销证明)。
(6)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7)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A.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B.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C.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D.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申请人须亲自办理。不满7周岁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代办,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提交申请人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标准的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48X33mm、背景为白色)2张。注:照片应符合出入境证件制作的标准,并须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证件数码质量校验,校验不合格的,则须申请人本人亲自至出入境办证点采集证件照片。不满16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且对申请人具有监护权的一方监护人应当签署同意申请人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并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及监护证明,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须当场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16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申请人因手指伤病无法捺印指纹且受理民警无法判断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可在手指伤病痊愈后重新申请换发护照(费用自理)、补采集指纹。华侨、军人须在市出入境管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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