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城市危房管理条例》,危房是指结构受到严重破坏或承重构件已成为危险构件,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无法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直辖市、城镇,下同)的各类所有制房屋。本规定所称危房,是指结构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承重构件为危险构件,随时可能失去结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安全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使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向当地房屋评估机构申请评估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有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评估机构收到评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评估。第八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受理申请;(二)初步调查,了解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调查,各种损坏数据和情况的测试和记录;
(4)检查核对,整理技术资料;
(5)综合分析、定性论证、综合判断和处理建议;
(6)出具鉴定文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中央财政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分为以下四类:重点对象:
(1)贫困户认定(贫困户认定)(2)低收入家庭(贫困户认定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3)农村分散供养特殊贫困人口(农村分散供养认定)特殊贫困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
(4)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认定由残联或民政部门联合认定);
其中,危房是指房屋根据《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房(C级)。
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的实际情况,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的自筹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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