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概括的转让形式
时间:2023-02-22 08:52:26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是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是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是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一、什么是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

债权债务概括移让是指把全部或某一特定的债权、债务全部移转给受让人,而不仅仅是权利或义务的移转。债权债务概括移让可为全部债权债务的移转,也可为部分债权债务的移转。

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的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意定概括转移即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是基于当事人之间民事行为而产生的,而法定概括转移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管辖是法院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债务转让产生纠纷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的,是由债权债务协议履行地法院管辖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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