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5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来前,是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衡量是否属于高利贷。自2015年9月1号起,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高利贷的标准不再以是否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判断标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息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时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息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息百分之三十六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换言之,包括P2P平台在内的民间借贷,约定年利息在百分之二十四以内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利息超过百分之三十六的,债务人可以要求退还;在百分之二十四,到百分之三十六之间,不论是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还是借款人要求退还,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属于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其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划分出来三个区域,划分界限分别为24%和36%。
所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如逾期未还,逾期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年息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等,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年息2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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