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的风险有哪些如何进行防范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主体的风险。具体说就是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自行卖房。
2.交易房屋的风险。用于交易的房屋为违章建筑或已被列入拆迁范围。
3.交易手续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则有别于一般动产的交易规则。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
4.交易合同的风险。如果双方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或者合同条款签订不明确,那么其中一方的权益就容易受到损害。
5.产权风险。购买二手房也要认准产权,以免房屋今后不能出手。
二手房买卖风险应当注意查验售房人身份证明与房屋产权登记人是否一致;明确合同约定的内容及相关违约责任;要求售房人提供房款收据。
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定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不一定需要交纳定金,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交定金,法律对这一方面是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二手房买卖合同有哪些无效的情况
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
1.买卖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内容是买卖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n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n(二)意思表示真实;\n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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