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WorldInternationalInsranceCo.,Ltd.【苏黎世国际(德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ChinesepolishjointstockShippingCo.
“本案简介”
一、1997年下半年具体案件,由于广州地铁公司地铁建设的需要,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从**联合地铁公司进口地铁车辆,其中12辆由被告的“泰兴”运载。原告为该货物的海上保险人,其出具的海上保险单载明,保险标的为12辆裸体地铁;运输船是“泰兴号”;出发港为德国亨宁斯洛夫港,目的港为广州港;承保条件是根据1973年《德国海上保险通则》(ads)1984年版《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的规定,从一个仓库到另一个仓库进行承保;本保单项下的保险利益已给予**地铁公司和/或广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和其他单位。“泰兴”号于1997年10月18日从德国汉堡港启航。经过比斯开湾时,遭遇8至9级风浪,于11月25日抵达广州黄埔港。同一天,收货人广东**集团公司向被告代理人出示了提单。26日,“泰兴”号开始卸货。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两辆地铁车厢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即与相关方一起检查损坏情况。**联合海事咨询公司出具的检查报告发现,损坏是由装载在甲板后部的重型电缆盘的移动造成的。随后,广州**的制造商对损坏的车厢进行了维修,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车辆部门签发了一份“证书”,说明维修车厢的费用为27400元。经与**地铁公司等单位协商,原告同意以100000德国马克结算该次运输的保险赔偿。1999年10月12日,地铁车辆供应商向原告提出索赔,称其同意以100000德国马克解决货物损坏纠纷。付款后,所有相应的索赔权转移给原告。10月13日,adtranzdaimlerchysler铁路系统公司收到上述赔偿,并根据供应商的指示向原告开具收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I)原告关于“泰兴”号运载的地铁车厢因被告过失而严重受损的索赔。检查和维护后,检查费、维修费和其他费用总计为250000美元。原告作为车厢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人,已就上述费用向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但被告拒绝赔偿。因此,原告于1998年11月26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实际修理费和其他费用250000美元,后来改为100000德国马克被告关于原告未依法取得代位权的答复;它已经失去了赢得官司的权利,因为它的官司距离交货时间超过一年。此外,原告无法证明本案货物的实际损坏情况。此外,"泰兴"号船经过比斯开湾时,遇上8至9级大风和巨浪,造成货物压碎。被告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索赔
“律师代理人”
I.原告律师的代理人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上海海翔律师事务所的王*江律师和徐*巴律师,认为:。原告的代位权合法有效。广东**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是原告投保货物的提货单收货人,也是保单规定的保险权益的受让人。在发现被告携带的地铁车厢受损后,与各方一起检查受损情况,将受损车厢运回德国,委托制造商进一步检查、维修和测试,并支付维修费,检查费和其他费用共计25万美元,使修复后的地铁车辆能及时运回广州运营。费用是合理的。原告赔偿损失并取得相应的保险利益转移证明,其代位求偿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能免除被告对损害的责任。在起诉之前,被告没有对货物损坏的条件和持续时间提出任何异议,只是以货物损坏是由可原谅的海上风险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然而,证据表明,货物损坏源于被告在货物管理方面的疏忽。本案的诉讼时效未超过。货物的实际交付发生在1997年11月25日之后,海上货物运输的诉讼时效在起诉之日之前不超过一年。此外,作为债权的法定转让,保险人不仅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全部索赔权,而且索赔权因保险赔偿金的支付而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转移,其影响可追溯到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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