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本市非城镇户口、60周岁以下的公民(简称投保人),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缴纳保费: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每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2、同一投保单位,投保人平等享受集体补助。优抚户、特困户投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集体补助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
投保人在投保期间根据支付能力的变化,经与所在村或单位协调后,可以变更缴纳档次。
3、投保人劳动报酬按月收入的,按月缴纳;按年收入的,可以按年缴纳。
4、投保人可以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预交、补交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5、乡(镇)企业为职工所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6、投保人遇到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缴养老保险费。恢复缴费能力后,停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补缴。
7、投保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回原籍的,可以补缴保险费并可以继续投保。
关系转移: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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