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符合民事诉讼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如下: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受援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其中,农村的属社会救济对象;城镇的其家庭成员收入不超过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且无其他经济来源。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法律援助终止的情况是什么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三、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4)法院认为案情重大,需要进行辩护的,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由单位或居民委、乡村出具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如果申请事由合理,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20天之内予以答复。
《法律援助条例》第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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