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人大代表院长被起诉
该案缘起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成都某企业家薛某状告荣金明诽谤罪。1997年1月16日,双流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荣金明予以逮捕。时任双流县人民法院院长的郭开德履行审委会决定,签发了逮捕决定书。因为荣金明当时系内江市人大代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2000年,荣金明因此刑事附带民事案起诉郭开德非法拘禁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0年7月4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郭开德非法拘禁罪,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有罪无罪?审理两年半
2000年7月27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公诉人指控称,1997年元月,担任双流县法院院长的郭开德明知荣金明系内江市人大代表,在没有得到内江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情况下,违法决定逮捕荣,并亲自签发逮捕决定书,造成荣被非法拘禁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自诉人荣金明到庭向郭开德索赔163万元。
郭开德辩称,自己没有非法拘禁荣金明,因为既未剥夺荣的人身权利,也未限制荣的人身自由。当刑事审判庭负责人就薛某自诉荣诽谤一案请示他时,他考虑此案影响大,便决定召开审委会讨论。经调查取证,认为荣金明涉嫌构成诽谤罪,审委会认为有必要逮捕荣。虽然当时有人提出荣系内江市人大代表,但他不确切知道荣是人大代表,故签发了逮捕令,同时要求派员到内江核实荣是否是人大代表。郭强调,自己签发逮捕令并非个人意见,而是审委会意见,他必须执行。即他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因此他无罪。
代表审委会签字院长无罪
在经过两年半时间的审理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采纳了郭的辩护意见,即郭开德是代表审委会签的字,而不是他个人的意思,因此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故宣告郭开德无罪。同时,驳回荣金明163万元的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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