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制度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之上,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在法院调解中,应当遵守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和合法原则。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也称为法院调解,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法院调解应当遵守以下三条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事非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
【 仲 裁 调 解 】 当 事 人 意 愿 与 公 正 裁 决
标题:仲裁调解中的当事人意愿与公正裁决
仲裁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手段,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意愿与公正裁决的关系至关重要。一方面,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仲裁调解的优势,积极同意调解协议,以实现快速、灵活、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仲裁机构应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避免偏袒任何一方,以保障当事人权益。
首先,当事人应充分理解仲裁调解的优势。仲裁调解具有快速、灵活、低成本的特点,有利于减轻当事人双方的经济负担。同时,仲裁调解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有利于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此外,仲裁调解具有司法确认的效力,协议的履行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仲裁机构应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仲裁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偏袒任何一方。同时,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充分了解双方真实意愿,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调解协议。此外,仲裁机构应加强监督与指导,及时处理调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调解程序的顺利进行。
总之,当事人意愿与公正裁决是仲裁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充分理解仲裁调解的优势,积极同意调解协议,并确保仲裁机构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这样,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调解实现纠纷的快速、灵活、低成本解决,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协商,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仲裁调解作为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手段,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意愿与公正裁决的关系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充分理解仲裁调解的优势,积极同意调解协议,并确保仲裁机构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性,以实现快速、灵活、低成本的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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