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煤矿山关闭条件是什么
1、未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的;
2、已吊(注)销证照应关未关或关闭后反弹的;
3、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违法组织生产被依法查处后拒不按要求整改的;
4、年生产规模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的石灰岩及建筑石料小采石场(以采矿许可证为准),以及其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通过整合、技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5、超深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非煤矿山1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或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大矿范围内超深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
6、资源整合矿山设计不予利用的矿井;
7、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8、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的;
9、被责令停产整顿,拒不执行监管指令,擅自组织生产的;
10、未经审批擅自再利用尾矿的尾矿库;
11、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12、《先导区核心区矿山整顿关闭实施方案》(政办函[]111号)中所提出应关闭的非煤矿山。
二、依法依规停产整顿下列非煤矿山
1、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的;
2、具有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的;
3、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
4、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
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资源整合矿山)未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违法建设、生产的;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建设施工,以采代掘的;
6、未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的露天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地下矿山;不按设计要求开采,且存在大范围采空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地下矿山;各中段、采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的地下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地下矿山;其它安全隐患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
7、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排放尾矿的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超设计储存尾矿、超量排放尾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
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作业人数,最多不得超过9人,每个采掘工作面不得超过2人,否则,视同违法生产,从严查处。
法律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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