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明确,经双方同意后,可以进行调解。第一百零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事实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可以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责任没有实质性的分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和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披露案件。除前款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包括哪些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后,不能只看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标注清楚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其中就包括起诉的时间和地点。但不是所有的行政复议决定都能申请行政诉讼,有些行政复议决定就是最终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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