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脱逃由谁管辖
时间:2023-06-27 06:10:09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地派出所。保外就医罪犯,只是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主要是其居住场所)由有关部门监管,居住场所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管场所的延伸。本案中祝某逃离住所使其脱离了司法机关的监控范围,处于非法脱管状态。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的监管秩序。

监视居住逃跑后的期限不能计入执行期,正常情况下监视居住2日折抵一日,但是自逃脱之日起或者其他违法监视居住规定的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理应是逮捕的,所以没有被关押是不会折抵刑期的。

脱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判断行为人是否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需确定行为人是否是“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还需要确定其是否被关押。而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属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其刑罚执行或者被采取的强制措施整体状态考虑,不能仅仅看行为人脱逃当时暂时的状态。

一、什么是破坏监管秩序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这是区分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

一般情况下,该罪主体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是,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实施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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