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发商开具的介绍信。
2.房产证正本及其复印件。
3.契税完税证明的原始凭证和其复印件。
4.所有购买该房屋所签署的购房协议副本,具体而言需要誊抄第1、2、3及7页内容。
5.户籍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中迁入人员与户主相关页面的复印。
6.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正本及复印件。
7.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需随同迁移的话,子女在年满18周岁之前所需提供者)。
8.结婚证书的正本及其复印件。
9.如成人需随同父母迁移,提供自己的独生子女证或由原籍地派出所开具的“身边无子女”的书面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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