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波户主变更流程怎么走?
申请:申请人向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决定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核准:审批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拟准予意见;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拟不同意意见。
决定:审批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核情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送达: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决定文书。
二、宁波户主变更设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第一款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浙公通字〔2020〕5号》第六章户口项目登记及变更更正:
第六十四条申报户口登记事项时,应如实申报项目内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发现登记事项差错的,应当及时申报更正;经核查属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予以更正。户口登记事项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以及户主、与户主关系、曾用名等项目。
第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户主或新户主可以凭居民户口簿和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户主:
(一)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申请变更的;
(二)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更改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因服兵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原户主户口被注销的
(五)其他需要变更户主的情形:
变更户主时,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由共有人商定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主为唯一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因死亡等原因被注销户口的,由户内成员(户口挂靠人员除外)商定新户主。不能商定的,由公安派出所指定临时户主。
户口挂靠人员申报变更为户主的,不予办理。
第八十三条与户主关系的登记,本人是户主的,登记为户主;家庭户内其他人员,登记本人与户主的血亲或姻亲关系等具体称谓;集体户内其他人员,登记为非亲属关系。
变更户主时,应当同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后,收养人可以申报将居民户口簿的养子女关系变更为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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