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一、行政复议递交
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书面可口头;如果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如果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如果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如果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如果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向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审查,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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