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离婚诉讼应向哪个部门?
时间:2023-09-12 00:10:13 3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将离婚诉讼提交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的说法是错误的。

1、将离婚诉讼提交给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 讼 地 点 : 起 诉 离 婚 应 向 哪 个 法 院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组织可以进行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起诉离婚时,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直接进行判决。

起诉离婚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进行判决。在起诉离婚时,应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调解或直接进行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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