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3、复审申请人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审申请和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审 查 规 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包括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责任划分和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等内容进行审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判断应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以确保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送达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审查申请的,同一事故的审查仅限于一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二条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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