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3-06-11 10:23:05 3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要谈的是刑事侦查程序改革问题。为什么谈这个话题,有三点理由:第一,从中国刑事诉讼的流程来看,侦查程序是最为重要的阶段,这与西方重视审判阶段不同。公安的刑事侦查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来说起到了一个决定性的作用。第二,侦查阶段的法治化程度较其他阶段更需要提高。尽

管在技术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不可忽视,审判程序的改革在这几年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在某种

意义上,侦查程序则需要根本性、体制性的改革。从刑事法的完善来说,这是最为薄弱的环节。第三,刑事侦查改革的难度最大。限于目前的侦查条件,公安机关考虑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多一些,态度不是很积极。

下面,我谈谈侦查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其一,侦查权力过大。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几乎包括了剥夺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权力,而公民却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导致侦查机关的权力过分扩张。其二,警检关系不畅。如何更好地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如何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公民权益,没有很好地理顺,需要进一步改善。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只考虑是否破案,而不是从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从检察机关是否诉得出去,法院是否判得出去等更为高层次的要求角度考虑。其三,刑事侦查中表现出来的刑讯逼供、羁押率高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两个问题涉及公民基本的人身权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跟侦查程序中的权力得不到有效配置和制约有很大关系。其四,侦查中的辩护进展尤其艰难。自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及修订后律师法实施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以下是我的几点对策:第一,优化侦查权力的配置。这也是目前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侦查权该如何配置、侦查机关应该配置哪些权力、由哪些部门来行使、由哪些部门来规范和制约等问题,需要很好的研究。国外侦查权配置的一些合理做法可以加以借鉴。第二,对侦查权的制约,需要通过诉讼机制来完成。侦查机关内部的制约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解决的途径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制,对公安机关的司法行为进行调控,不管现在能不能做到,这是一个方向。第三,理顺警检关系。一定要建立大公诉的格局,即以公诉人为主导的审前格局,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第四,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律师法,完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其与之配套。第五,为了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可以实施以下改善措施,即推行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制度,引进国外的保释制度取代我国的取保候审。出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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