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签后再次申请签证
○签证被拒后,如无特殊原因,只能在自拒签日起2个月后重新申请。但结婚移民签证和永久居留资格持有人的配偶签证只能在自拒签日起6个月后再申请。
○近三个月内如在其他使领馆拒签,若无特殊理由,应在之前被拒的使领馆重新申请。
2、签证的效力
○签证种类(Single/Doble/Mltiple)系指在签证上标注的入境截止日前可入境的次数
-单次(Sing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前可入境1次
-两次(Dob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前可入境2次
-多次(Mltiple):在签证上的入境截止日(从签发之日起一~五年)前可自由入出境
※即便持有签证,在入境审查时如被认定为不许入境者,将被拒绝入境,使领馆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签证停留资格系指在韩停留目的,如从事与停留资格不符的其他活动(尤其是就业等),应获得法务部(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的允许。
○签证的停留期系指在有效期内入境后最长可在韩停留的时间,如欲逾期停留,应获得法务部(出入国事务所)的允许。
3、签证审查原则
○本馆的签证签发以韩国出入境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为依据,被拒签的理由如下:
-持无效护照或入境目的及停留期间不明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
-有充分理由认定有可能危害大韩民国的利益或公共安全(非法滞留等)(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有充分理由认定有可能妨害大韩民国经济、社会秩序或良好风俗(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传染病患者、吸毒者、精神障碍者、流浪者、贫困者及其他禁止入境者(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
○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②申请表内容不实;③无法明示其入境目的及停留时间或无法提供能否认其非法滞留可能性的说明材料等,均可成为拒签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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