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务纠纷中,债务人享有选择权,这是可供他们执行的权利。
此种选择权既可以赋予债权人,亦可以界定债务人,甚至还可能分配至第三方手中。
根据各国一般的民法原则,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合法的当事人协商约定,否则选择权将偏向于债务人。
所谓选择之债,即是由双方共同商定,从预先拟定好的几种支付之物中选取其中一项作为履行义务的债款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