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决定不生育子女时,该行为所涉及的抚养费用问题也必须得到妥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由其中一方直接携带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则须承担起部分乃至全部抚养费用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具体到子女抚养费用的支付金额,这取决于诸多因素,如子女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实际生活水平等。
对于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家长而言,抚养费用通常可以依照其每月总收入的20%~30%进行计算以及支付。
如果承担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抚养任务,基于公平原则,抚养费用的比例可以适当作相应调整,但一般情况下,总支付比例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50%。
针对无固定收入的家庭,抚养费用的数额可以参考上一年度总收入或同业平均收入为基础进行计算和确定。
若存在特殊情况,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可进行适当提高或降低。
抚养费用应依照约定定期交付,亦可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一次性支付完毕。
若配偶一方处于无经济收入状态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物资财产作为子女抚养费用的抵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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