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应当对自己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行为包括:
1、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是否具有合法资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3、是否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
4、是否在约定期限内完工;
5、是否依约支付工程价款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过错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三、解除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形
1、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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