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继承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规定婚前继承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这里的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所得,而不是指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财产权利,如继承已经开始,但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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