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的孩子上户口的,有3个步骤。分别是: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申请书和材料;2、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查;3、登记。收养登记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收养登记证。
领养孩子在什么机构
领养孩子在孤儿院、儿童福利院、儿童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是一些在民政部门进行过登记的领养家庭进行。收养不满14周岁的孩子,必须要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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