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相关规定:《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以及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
二、受理部门
派出所
三、审批单位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
四、审批时限
派出所、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户政管理处各15个工作日。
五、申报条件和应提交材料
(一)所需条件:未满16周岁,或不满18周岁的高(职)中学生随父随母可选择;限被投靠人的子女。
(二)所需材料:
1、被投靠人申请及单位或街道证明;
2、户口簿、身份证(含复印件);
3、投靠人户籍证明;
4、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子女需在校证明。
六、办理流程
1、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居住地派出所责任区民警。
2、由民警填写《户口审批呈报表》后交户政内勤审核完毕后交户政所长审批。
3、内部审批:派出所报《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审核→户政管理处户口审批科审核→分管处长审批。(不属公示内容)
4、户政管理处将审批完毕的《申报户口材料卷宗》及批准后的《准予迁入证明》或未批准的情况反馈分局人口(治安)管理大队,下发派出所后通知申请人。
七、公章
“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八、文书
准予迁入证明
全文51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