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确定
时间:2023-05-03 15:22:09 41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侵权责任的确定

(一)一般侵权责任的确定:

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8、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9、连带责任的分摊与追偿: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一)正当理由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加害人虽实施了对受害人构成损失的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1)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2)执行职务的行为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1)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防卫的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3)防卫的手段只能针对加害人。

(4)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

(1)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3)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所谓受害人同意的行为,是指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愿意自行承担某种损害结果,而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3)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4)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二)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3、第三人的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原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1)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2)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在此情况下,原告与第三人构成混合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的责任则被免除。

(3)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共同造成了对原告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双方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只是可以免除因第三人行为造成的部分责任。

三、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

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诉讼,被告接到诉状后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在答辩期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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