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门峡航行通(警)告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全文。
二、三门峡航行通(警)告办理的受理条件
遇有突发的、紧急的或者临时性的,威胁或者可能威胁水上人命、环境、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航行警告2.遇有可预期的,永久性或者较长时间改变通航环境、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情形,应当申请或者报告发布发布航行通告
三、三门峡航行通(警)告办理的办理材料
主管机关对水上水下活动的批复(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等):申请人自备材料,可以是复印件,但需加盖公章
水上水下活动方案,施工作业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申请人自备材料,并加盖公章
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自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章 海上交通条件和航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船舶、海上设施播发海上交通安全信息。\n 船舶、海上设施在定线区、交通管制区或者通航船舶密集的区域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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