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颁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审批条件:
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制度。申报材料:(注:所有材料请用A4纸准备并请用拉杆夹装订成册)
1、机构协议或章程一份。
2、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每个人都必须取得各年度(含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成绩合格单。
4、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的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所有从业人员及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在此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一份。
6、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的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各一份。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代理记账的定义《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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