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46:27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许可证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与原件对照)2.本公司的车辆情况(包括自有及挂靠等情况),以表格式汇总,并提供各车辆的近期图片、年审记录、产权记录等情况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1建筑垃圾运输资格许可证,或属道路维护单位、管线单位的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2.有《挂靠合同》或有道路维护单位、管线单位的车辆证明;3.车辆行驶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路政部门发出的车辆营运证的原件和复印件,车辆原貌数码相片。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表格式汇总,并提供各车辆的近期图片、年审记录、产权记录等情况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蓬江分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如果申请不批准,则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接件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5)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若审批不通过,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篁庄大道西10号1幢(即火炬科技创业园1号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蓬江区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十四条运输建筑垃圾和建筑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有效的法定证件和市区建筑垃圾准运证或建筑散体物料准运证,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二)车厢高度以市公安交警部门核定为准,不得擅自变更。装载建筑垃圾和建筑散料的最高点应当低于车厢四周档板的高度。

(三)必须冲洗干净车轮车身才能驶离施工现场。并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的路线、时间行驶,封闭运输,严禁污染道路。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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