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02:00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二、办理材料

单位、企业需要盖章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有资质公司出具并盖章。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惠州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

2.受理。环卫窗口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核验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格式,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受理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局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初步意见》,转报局领导审批,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申请。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环卫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局分管领导在承诺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初步意见》,转报局领导审批,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出具《关于同意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的意见》,审核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退回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龙门县西林路41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龙门县环境卫生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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