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二审不一定要开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后,会组成合议庭,如果上诉案件属于以下情形,合议庭可以选择不开庭审理:
1、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
3、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被发回重审的;
4、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一、上诉后的判决结果有哪些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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