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房屋归属男方并再次缔结婚姻关系时的房产性质判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会被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资产,而不再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类型之财产可视为夫妻当事人中的某一方专有的个人财产:
(一)在对方结婚前所得之财产;
(二)因为遭受人身伤害或疾病所得到的医疗费用、补偿金等相应补偿;
(三)遗嘱或赠与协议中明确指定仅供一方受益的财产份额;
(四)限于某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和器具;
以及(五)在其他方面应当归属于某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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