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对诉讼中原告、被告所主张的独立民事实体请求权,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对该请求权的主张作为参加诉讼的理由;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自己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民事诉讼参加人的义务有哪些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案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一场民事诉讼活动当中不可能只有原被告两位参与人,法官,书记员等这些都参与了民事诉讼活动,包括在诉讼活动当中作证的这些证人。不过,也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参加到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无关人员就没有权利随便在诉讼活动中发表意见。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66条:
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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