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时间:2023-05-26 14:57:49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的刚性居住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建办金函〔2018〕28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十六次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的《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和《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文件中相关使用政策作出进一步规范,现将规范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或主贷人)仅限缴存人本人或配偶。

(二)缴存人在异地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为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三)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提取。缴存职工在本市有多个账户的,需先办理市内转移,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贷款结清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或提取手续。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规范购房首付比例。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购房需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自住房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如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其中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户;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户。

2.调整单笔可贷额度。

(1)实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的政策,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并结合其缴存时间、信用状况综合测算。计算公式如下: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0倍×缴存时间系数×信用系数-负债。

①缴存时间系数的确定: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3个月的,缴存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大于24个月的缴存系数为1。

②信用系数的确定:正常类为1,关注类为0.8,禁入类为0;

③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

(2)明确借款人还款能力测算审核的规定。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由45%提高到50%,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家庭其它贷款月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

(3)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首付款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4)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按规定程序实时调整上述单笔可贷额度的相关政策。

(四)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禁止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包括异地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五)确立自住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购房或修建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其自有住房套数的认定坚持“认贷与认房相结合”的原则,既查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银行的购房贷款情况,又查职工家庭在购房所在地的房源情况,两者共同作为其房屋套数认定依据。

(六)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政策。异地缴存职工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缴存职工享有同等贷款权益,不受缴存地、户籍地等附加条件限制。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出具缴存使用证明。

(七)对引进性人才实行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为加快建设西部人才强市,优化人才生活服务;凡市委组织部审核通过的引进性人才,持相关证明可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绵州英才卡”持卡人只要住房公积金账户有6个月的缴存余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余额挂钩倍数及缴存时间的限制,只要贷款额度占房屋总价比在规定范围内,均可贷到60万元,且所购房屋面积不受限制(不含别墅)。

2.“绵州人才卡”持卡人只要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可上浮50%,但每户不超过单双职工最高限额。

(八)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1.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3.缴存人购买的自住房其共有权人不包括配偶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4.住房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自住房,不受理购买非普通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普通住房核定标准以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布数据为准;

5.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购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须注明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6.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三、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中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2019年1月16日前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申请按原政策执行。

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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