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号与注册商标权益保护
时间:2023-07-16 05:10:08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商标与商号侵权,需要足以造成公众误认或者混淆。就是说,无论是商标还是商号,其中一个应该是非常有名的,具有一定公众知晓度的。否则,即使发生撞衫,对别人和商家来说,也影响不大。2.如果冲突的双方经营的品种不在一个领域内,也不认为让公众产生混淆,通常也是可以使用的。3.对于历史遗留下来的老字号商标和商号产生冲突,一般都以维持现状处理为主。4.在同一个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发生冲突,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解决冲突纠纷。双方认为对方侵权,都可以向法院诉讼。法院判定败诉一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权。

注册商标损害在先商号权益

1、开滦集团公司请求宣告张宏彬注册的开滦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开滦集团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开滦集团公司的在先商号权,判决撤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2、同济堂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濟堂始创于1888及图组合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先后以诉争商标与同濟及图商标及同济商标近似为由,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济堂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定,诉争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致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责令重新作出裁定。

3、北京音乐厅原总经理钱程任职期间申请注册了打开音乐之门文字商标。离职后,钱程以北京音乐厅未经许可,将打开音乐之门标识用于经营活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北京音乐厅在钱程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在同一种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判决驳回钱程的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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