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起诉对象是错误的。法院应如何驳回原告的起诉
时间:2023-05-07 08:43:43 31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具体案件

当事人在准备起诉时,应当详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材料,今天不应当对被告人的主体姓名和材料粗心大意

,虎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被错误列为被告主体的案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012年4月,王强向李刚借款2万元,用于种植土地和购买种子。他于2013年2月5日为李刚开具了借据,并同意在2013年4月1日前还款。王强在贷款到期时没有偿还。为此,双方提起诉讼,但原告将张树荣列为起诉被告。法院通知原告依法变更被告,但原告认为实际借款人为张树荣,经审理后拒绝变更,法院认为,原告李刚诉被告张树荣私人贷款纠纷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清楚地反映了王强欠李刚2万元贷款,而不是被告张树荣,被告张树荣不承认欠李刚的贷款,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借款人为张树荣,因此,本案被告的诉讼标的是错误的。鉴于上述情况,法院作出上述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提起诉讼时,当事人应当详细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材料,避免不必要的诉讼。

有关规定

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公民,与本案直接相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索赔,(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由被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条规定了符合起诉条件的四个条件。首先,原告和被告应是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次,被告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应正确。同样,要求、事实和理由必须具体。此外,第四个条件是,它必须遵守被起诉法院的管辖权和管辖权。前者侧重于法院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分工,而管辖权的概念可参考本法第一部分。对不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被发现,则应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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