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视为企业信息,采集和使用时也不需要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征信机构不得采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采集的企业信息,不得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
企业信用包括生产制造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对企业法人性质的客户进行的赊销,即产品信用销售。在产品赊销过程中,授信方通常是材料供应商、产品制造商和批发商,而买方则是产品赊销的受益方,它们是各种各样的企业客户或代理商。买方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取得卖方所授予的信用。企业信用还涉及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其他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贷,以及使用即期汇款付款和预付货款方式以外的贸易方式所产生的信用。
银行也是一种企业,而且是专门经营信用的企业。银行信用是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授给企业或消费者个人的信用。在产品赊销过程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买方提供融资支持,并帮助卖方扩大销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货币方式授予企业信用,贷款和还贷方式的确定以企业信用水平为依据。商业银行对不符合其信用标准的企业会要求提供抵押、质押作为保证,或者由担保公司为这些企业做出担保。后一种情况实质上是担保公司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提供了信用,是信用的特殊形式。一家企业的信用可以体现出,他们的价值。并达到长的合作目的,信用标榜着一家企业,商家的最高利益如果企业失去信用,那么企业就面临着倒闭的考验。
企业信用管理是对企业的受信活动和授信决策进行的科学管理。广义上讲,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企业为获得他人提供的信用或授予他人信用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是对企业信用交易活动的全过程和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的全方位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企业发展信用交易和获取信用资源服务。
狭义上讲,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针对信用销售的管理,具体是指企业通过制定信用管理政策,指导和协调与信用销售有关的各个部门,完成在信用销售中对客户信息收集和评估以及信用额度授予,进行合同管理,控制和转移来自企业外部的信用风险,以及债权保障、回收应收账款等各交易环节的管理活动。它是对企业防范信用交易风险的全过程的管理,其目的是企业在扩大信用销售的同时,保障应收账款安全、及时收回。
信用销售是企业信用管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销售的高度发达,促使企业信用管理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在国内,由于市场经济尚不完善,信用销售仍很落后,造成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的普遍低下,甚至许多企业处于空白状态。现代的企业信用管理应具有四大职能:客户的档案管理、客户授信、应收账款管理以及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这些是企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具备的基本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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