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又有必要在一定情形下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因此,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第十六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胎儿预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
“接受赠与”指赠与人可以将财产赠与给胎儿,胎儿此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实践中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这一条规定用了一个“等”字,没有限定具体范围,为今后进行这方面立法留下空间。为了更周延地保护胎儿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胎儿自母亲怀孕之时起就应当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则自始不存在。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