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事权划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1、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案件,市场监管总局指定省市场监管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跨设区市的、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省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市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依授权制定全省适用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及行政处罚文书。
2、市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跨辖区内县(市、区)的、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以及本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直接管辖的其他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推进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改革过程中,市级市场监管局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市级市场监管局对本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内县级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案件管辖范围作出划分。
3、县级市场监管局: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管分局的行政处罚行为。
4、基层市场监管分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在县级市场监管局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按照县级市场监管局的分工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规定:
《行政诉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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