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有哪些风险。
如果此时出卖人出售了两套房屋,而善意第三人也取得了房产证,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再主张房屋权利,只能向出卖人要求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但如果卖家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或者带着钱走失,那么买家只会有房子,钱两空。
2。房子可能有被法院查封的危险。
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房屋产权转移前,由于出卖人的债务,房屋很可能被法院查封,出卖人的账户也可能被法院冻结、查封。如果出卖人的债务属实,败诉,买受人还将面临房屋空置、钱款不足的局面。由于房价上涨,卖方有可能背信弃义。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房价上涨,食言,要求支付买受人违约金解除合同。但购房者拒绝同意,坚持要买房。于是,卖主欠了假债,假债权人起诉,要求法院查封他的房子。以其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客观履行合同为由,向买受人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虚假债权债务诉讼,法院很难查清。查封房屋可以推迟一年以上,这足以挫败购房者继续购房的意愿。4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风险。
房屋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在买受人支付购房款后、房屋产权转移前,房屋其他共有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必须支持他们。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尚未过户,买受人不具备善意第三人的条件,只能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但能否顺利收回要看买受人的运气。
相关知识:如何防范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的风险
以上足以说明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可能给买方带来巨大的商业风险。预防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出卖人协助转让房屋产权的具体时间,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未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时间的,买受人应当督促出卖人及时履行义务。
3。如果买家以现金全额付款,首付金额应尽量少。房屋产权过户前,余额不能交给出卖人或中介公司保管(中介公司负责人携款潜逃的情况并不少见)。余额最好通过房屋交易专用账户转账,或在产权过户后交给委托律师事务所支付给出卖人。这样,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买卖双方应核对律师事务所执照原件和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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