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育局举报老师的处理方式:若是教师有法定情形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法定情形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在教育局举报老师一般会怎么处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n(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n(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n(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n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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