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收集证据是进行维权的一个重要举措。那么,该如何收集证据才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自己的利益。
第一,书证的收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书证主要包括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处方、收入证明等。这些证据都需要专门的机构制作。比如收人证明必须到自己的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诊断证明书必须是医院出具的。这些证据有些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陆续形成的,比如医疗费票据,而有些则是需要受害人专门到有关机关去开具的,比如完税证明等。不管是怎么收集到的证据,我们都要妥善保管书证的原件,一旦丢失,有的可以补原件,有的则无法补,只能自认倒霉。
第二,物证的收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物证主要包括因交通事故受损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保留原物,如果保留原物有困难,比如受损的水果等,应当拍照保存。
第三,证人证言的收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证人证言大部分时候都是用于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异议而找到的事发时的见证人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或者可以减少责任。这时候就需要受害人在事发时保存在场人的联系方式,以便将来让其出庭作证。这时候证人必须是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而且最好能够出庭作证。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先行支付,最终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四,鉴定结论的收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鉴定结论并不仅仅包括伤残鉴定,还包括对损害物品的评估等,这些鉴定结论既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作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作出。具体的鉴定程序将在本章第6节介绍。
第五,视听资料的收集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视听资料主要包括事发时当事人或者其他在场人拍摄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或者是电子眼拍摄的监视记录。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的时候必须注意:
第一,要按照证据的三个特点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来收集。否则往往不会被人民法院采信。
第二,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收集完毕并向法院提交。关于举证期限将在下面的第3节中介绍。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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