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同时明确,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可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以下设定罚款,不受20万元的限制。昨天,提交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审议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修正案(草案)》提出上述设想。
1996年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据此,1996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明确,市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数额最高为3万元。为了提高市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力度,2006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将设定罚款的限额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然而,实践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十分巨大,最高为10万元的罚款,显然与之不匹配。例如,实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等都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造成重大损害,最高罚10万元的罚款明显过轻。
对此,修正案草案规定,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提升至20万元,同时明确,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等严重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具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可按照违法所得三倍以下设定罚款,不受20万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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