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绑架罪情节较轻的理解如下:
1、绑架是激情犯罪,而不是蓄谋已久,绑架后由于害怕惩罚、同情被害人、悔悟等原因,未提出勒索要求就主动释放人质;
2、绑架后控制人质时间短,未对人质进行殴打、伤害等行为的,被查获逮捕,或者仅采用轻微伤害;
3、绑架后勒索财产数额不大,不抗拒逮捕等情节;
4、绑架后未严重殴打、虐待人质,甚至对人质给予优惠待遇的,可以认为情节较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适当减少”的多种理解
其不同的理解,可大体概括为六种,现用下表简示,并举实例说明:
适当减少的含义(假定:a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b为实际损失金额)实例(假如:约定的违约金数额a为3万元,实际损失金额b为1万元)
1适当减少至定数b+0.3b即:减少为13000元的违约金
2适当减少至定数b+0.3(a-b)即:减少为16000元的违约金
3在b与1.3b之间适当确定即:在10000~13000之间适当确定
4在[b+0.3(a-b)]与a之间适当确定即:在16000~30000之间适当确定
5在1.3b与a之间适当确定即:在13000~30000之间适当确定
6在b与[b+0.3(a-b)]之间适当确定即:在10000~16000之间适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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