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法律处副处长赵刚
一、域名的概念
我们通常所说的域名只不过是由英文字母排列的可以有一定含义的、便于我们记忆的一个个字母的组合。实际上它也就是为了记忆和使用方便而设计的一套所谓的命名系统。按照这个命名规则所产生的名称或者网址的名称,就称之为域名。
二、商标
我们穿的衣服,喝的饮料,抽的香烟,在选择时都要被问到喜欢哪个牌子,这个牌子就是我们所说的商标。在1982年制定第一部《商标法》时,只有商品商标,并没有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在1993年《商标法》修改以后加的。
但是由于服务商标这个概念在中国使用的时间不太长,往往给人造成一定的混乱。这样我们在保护服务商标时,就无法避免和其它的一些权利以及相应的法规的冲突。而用于中国部门之间立法的趋势或者这么一种现状,就造成解决问题有点复杂。
从国际的情况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有商标立法保护商标。保护商标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权利范围。比如某人注册桌子商品受到保护,别人就不能再用这个桌子,同时别人也不能用这个椅子。因为椅子和桌子是类似商品,别人用椅子,很可能认为这个椅子也是桌子生产厂家生产的。
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禁止别人使用相同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在类似或者是相同的商品上。
三、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的法律适用
域名和商标的冲突可能有多种形式。在这个范围内包不包括大家说的这种情况呢?《商标法》第38条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人同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人商标权的范围。
那么将他人拥有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款规定的侵权行为呢?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的行为并不属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在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
要套用这一款来解决商标、域名的冲突问题,首先得确认如下问题:第一,这个域名是一个标志,第二,要确定这个域名使用在什么地方?《商标法》里的商品都是有形的,显然域名不是商品。作为服务,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国际服务分类表里没有这个域名项目。
所以,解决域名和商标冲突问题适用《商标法》我们无所作为。
四、互联网中的商标
从96年到现在,商标局有些人也在研究这个问题,即互联网络的性质问题。应该怎样把商标的保护延伸到互联网络上去。
我个人比较倾向于互联网是一个媒体。这个媒体和传统媒体不同的地方在于它是互动的。网络的功能包括信息整理、信息录入、信息储存、信息传递。这些活动在我们的商标注册中,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里可以找到对应的项目。比如第35类里有广告传播、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信息分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等;38类里,有计算机辅助信息与图像传输、电子信件、电子邮件等等。一个网站所提供的东西,可以分解成多个服务项目。
在商标注册商品里分16类,有报刊杂志商品,那个商品指的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商品。而互联网络的情况,和我们的报刊杂志有相似性。报刊杂志可以注册商标,比如大家知道的,像人民日报、中国影、大众影都在商标局获得了注册。还有比较着名的,原来打过官司的美国读者文摘也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了。
究其原因,从商标本源来说,是保护商品和保护服务的信誉。对杂志、报纸来讲,是每天、每周或者每月出版的,消费者选择定期出版物的时候,就有一个下次要不要选择它的问题。
那么,互联网是一个媒体,如果报刊杂志可以使用商标,报刊杂志的名称可以注册商标,互联网应该也可以,但是唯一的障碍是商标局将来要不要把它列为单独的一项服务,还是像目前这样把它分解成各项服务。
所谓的域名和它网站名称并不一定是重合的。今后在中国市场可能不重合的机会一点。现在注册的域名大多是以拉丁字母注册的,但由于我们使用的是汉字,当看到SINA时,我们叫,这个名称谁赋予它的?
不是我们那么叫,如果我们想叫,我们还可以用心脏的心,心浪可能比更浪漫一点,自己给自己的栏目或者给媒体叫了这么一个名字,你可以叫它是名称,好象我们把人民日报也称做名称一样,人民日报获得了商标局注册,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标志。
为什么?《商标法》里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将来还可能包括三维的图形,从这个角度看,的名称由汉字组成。
互联网中可能会与商标注册产生关系的名称,我大致归纳以下六种情况:
1,网络公司的名称。网的公司名称叫四通立方,这个公司的名称和网站名称差别很大。现实中存在的北京日报、北京,它的公司名称叫北京报业联合集团,也包括,它的所有权、有形财产、无形财产的所有者和网上使用的东西不一定重合。
2,域名。
3,网站名称。
如果它是图形,会引起很多歧义和猜想,可能还要有一个文字的命名,文字命名可能是网站的名称。
4,栏目的名称。
在建立网站之后,把各种内容进行分类,不同的内容归结到一类,然后再对不同类别进行命名。实际相当于我们报刊里的栏目名称。
比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里像眼睛一样的标志,就是在商标局获得注册的,是一个栏目的标志,这个栏目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网上销售的商品商标。
网站在进行网上商品销售的时候,所使用商品商标是在网上使用。商标局就很早承认商标在网上的使用是商标使用的一种方式。当然这需要有很多限定条件。
比如要有具体的商品价格、商品型号,能够让人认为网站是真实的使用,不是声明式的使用商标,比如说某某商标获得国家工商局的注册,这种情况我们不认为是商标在商品中的使用,商标的真实使用必须和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商品的商标在网上只在广告中出现。
6,网上服务商标,也就是服务标准。这仍然是服务商标在网上借助网络媒体所使用的方式。比如网上银行可能出现银行的标志,不管现实生活中的服务标准是否一样,仍然属于在服务中使用的标准,是属于服务商标。使用服务商标应该受到商标局的管理。
1和2,网络公司的名称和域名现在不是商标法调整的内容;3和4,网站的名称和栏目名称我们可以看作是服务商标;5是日常中的商品商标,只不过在网络中,广告形式是以网络广告形式出现的;6是属于服务商标,只不过服务是借助于互联网手段进行的,我们3、4、5、6都可以用现行的商标法调整。这是网上出现的标准方式。
五、在互联网上保护商标及其他标志的新动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准备起草一个和驰名商标联合决议方式一样的决议,它主要涉及管辖的问题。比如海尔商标是在中国青岛注册的,海尔在美国并没有注册,例如美国有一家公司注册了海尔商标,并在网络上使用了这个商标,一上网络就是全球性的,那在中国的消费者也可以看到。
这时中国的商标权人如何主张他的权利?根据目前起草的这个决议,中国海尔是可以主张权利的,但是能不能禁止美国公司使用海尔的标志,当然可以给它加上一定的限定方式、限定措施。比如可以用中文声明,这个商标是在哪个地方注册的,在哪个国家不注册,或者这个商品只限于哪个国家。不能让它在中国产生销售或者广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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