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想要获得商标权许可的,当事人要与商标权人就商标许可问题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许可费、许可范围、许可期限等,协商一致签订协议的,就取得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九条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商标使用许可分为几类
1、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
允许商标权人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许可给若干人使用的做法,称为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
2、商标的再许可
再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再许可的条件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含有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的内容,或者是许可人单独出具一份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人的商标,同样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在申请书“是否再许可”一栏中填写“是”,同时报送含有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许可商标的原合同书副本或授权书。
再许可合同备案后,商标局予以公告。公告中许可人为再许可人。
3、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商标权人在将自己的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时,除了自己还使用该商标外,不得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使用的做法,称为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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