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称女教师长期遭家暴,家暴应该怎么做
时间:2023-12-02 01:36:31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公安机关调查的通报,女老师四人在酒吧喝酒回家的途中,与丈夫在住所电梯相遇发生争吵,并且在住所电梯发生互殴的行为,造成女老师一修补的牙齿掉落,双方离开电梯后继续争吵,继而女老师做出跳楼的行为。而发生该事件前,疑似女老师有长期遭受家暴的行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救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方式对抗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

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δ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

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

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

④性暴力行为。

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n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n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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