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审事业[20]号
(委托人名称):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区人民法院同意,我们接受委托,对XX公司破产清算期末财产分配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移交情况,实施了审计。我们的审计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国家有关破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清算期末的清偿结果,实施了包括审查会计凭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查验程序。现已审计完毕,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依据的审计
XX公司破产清算组所提供的《破产财务分配方案》已于200X年X月X日召开了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经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以(200X)X民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有效。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审计情况
经审计,上述由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破产财产总额为XX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X元。
(一)支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务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发生的共益债务
1、
2、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三、审计意见及建议
上述破产财产的清偿结果和有关事项的移交手续,已经我所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委托人或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附送:
1、《民事裁定书》(2000)民破字第X号;
2、文书档案移交协议书。
上海上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潘久文
中国上海中国注册会计师XXX
二○○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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